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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选登】建议设立新型医患纠纷调处机构
2009-12-22
                         建议设立新型医患纠纷调处机构
                          市政协委员 农工党市委副主委 巫斌
    近年我市的医疗纠纷发生率与全国其他城市一样,呈逐年增高的趋势,处理医疗纠纷总给人“斩不断,理还乱”的感觉,在全国甚至全世界都算是个老大难问题。在现有法律政策框架下,处理医患纠纷通常有三种途径:一是“官了”。患方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但相当部分患者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就像“父子”关系,不具中立性,缺乏信任感;二是“官司了”。通过诉讼解决,但诉讼费时费钱费精力,且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很难让患方信任,也很少有人采用;三是“私了”。往往取决于患方“闹”的程度,“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扭曲了医患双方大心态。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救济渠道用来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法。我们要充分发挥这种“第三方”解决医患纠纷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在积极尝试引入“第三方”调处医患纠纷,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如江西省、江苏南通、浙江宁波等地。基于我市百姓综合素质较高、法律维权意识强,也应尝试设立新型医患纠纷调处机构。
    为此建议:
  1、设立厦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处委员会,该委员会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由司法局负责日常管理和人员招聘(建议包含医学、法学专家和人民调解员),经费由财政保障,不向医患双方收取费用。
  2、建立厦门市医患纠纷理赔处理机构,该机构设立在医疗机构投保的保险公司,各医疗机构依医院等级、床位数、医务人员数量等项指标,交纳相应数额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金。发生医疗纠纷后,人民调解委员会首先介入调解,当患者索赔金额超过一万元时,保险理赔机构也参与调解处理工作。
  3、媒体正面引导、宣传新型医患纠纷调处机构,让市民了解有一个既懂专业又和医疗机构没有多大关系,而且医患双方都能接受中立的、处理快捷的调节机构,这不仅能让医院避免“医闹”之苦,也能及时维护患者利益,是一种双赢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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