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2023-02-03
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 (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2月8日通过) 总 纲 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党)是以医药卫生、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教育领域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 农工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义务,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农工党具有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一代又一代农工党人同中国共产党并肩奋斗、携手前行。 1930年8月9日,邓演达等同志在上海创立了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农工党前身),确立了“解放中国民族、建立平民政权、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纲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工党不断追求进步,团结爱国知识分子和进步人士,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共同奋斗,经受了血与火的考验。1935年11月,改党名为中华民族解放行动委员会,率先响应中国共产党发表的“八一宣言”,走上同中国共产党合作抗日的道路。1947年2月,确定党名为中国农工民主党,加强与中国共产党全面合作,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1948年5月,响应中共中央发布的“五一口号”,走上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正确道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参与筹建新中国。农工党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农工党参加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参与社会主义改造,为巩固新生人民政权、完成社会主义革命、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农工党立足自身特点和优势,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履行参政党职能,致力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推动改革发展、助力社会和谐、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农工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致力推动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聚焦推进健康中国、美丽中国建设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履职尽责、奋发有为,为创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作出了重要贡献。 坚定不移地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贡献力量,坚定不移地传承弘扬爱国、革命、奉献的优良传统,是农工党在长期奋斗、不断前进的历史征程中形成的宝贵经验,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农工党遵循的政治纲领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贯彻多党合作展现新气象、思想共识取得新提高、履职尽责展现新作为的要求,致力做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汇聚共同奋斗力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正在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农工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完全认同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全认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大政治判断,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安排;完全认同中国共产党确立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心任务。 围绕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农工党的基本任务是: 农工党坚持深化政治交接,牢记多党合作初心,传承弘扬爱国、革命、奉献的优良传统,始终保持同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团结奋斗的政治本色,不断巩固多党合作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凡医药卫生、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教育和其他领域的高、中级知识分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承认农工党章程,自愿加入党的组织、参加组织活动、执行党的决议和履行党员义务的,可以申请加入农工党。 第二条 申请加入农工党,须由两名党员介绍,填写入党申请表。基层组织或地方组织必须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的原则,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申请人进行考察和培养教育,培养考察期一般为六个月以上;经考察后符合发展条件的,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组织审查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特殊情况下,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发展党员。 第三条 农工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第五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六条 党员迁移到另一个地方,须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如迁移到无党组织的地方,应与原地方组织保持联系。 第七条 党员退党,须书面申请,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八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也不交纳党费的,经教育无效,基层组织可以建议上一级地方组织注销其党籍。注销党籍应层报中央备案。 第九条 党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履行参政党职能和党的自身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可由中央或地方组织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党的组织发展方针是:坚持以医药卫生、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教育领域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坚持发展与巩固相结合,坚持质量优先,坚持体现界别特色。 第十二条 各级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出席方能举行;通过决议和决定,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三条 选举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委员会的委员,要广泛听取对候选人的意见,充分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办法须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十四条 县级及以上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的召开、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十五条 地方组织的建立、撤销、合并、改建,须报中央批准。筹建中的地方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上一级组织任命。 第十六条 党的内部监督机构为内部监督委员会,由同级委员会决定设立。 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设直属基层组织,必要时可设置直属工作委员会,领导和管理直属基层组织。直属工作委员会不是一级地方组织,其职权范围和组成人员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决定。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提前举行;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调整和增、补选中央委员会的部分委员。调整和增、补选中央委员,数额不得超过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总数的十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党工作,对外代表农工党。其职权是: 第二十三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贯彻执行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处理党的重要事项。中央委员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组成主席办公会议,主持日常工作。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主席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每届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日常工作,至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及其领导成员为止。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在主席会议领导下工作。中央委员会设职能工作部门组成中央机关。中央秘书长和职能工作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和职能工作部门的副职负责人由主席会议任命。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央委员会可设置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组建、调整、工作规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主任和委员由主席会议任命。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在举行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以由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调整和增、补选委员会的部分委员。调整和增、补选委员,数额不得超过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出的委员总数的十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委员会的任期也相应改变。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的党务工作,其职权是: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贯彻执行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处理地方的重要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可设秘书长,在主任委员会议领导下工作。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立职能工作部门和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六条 基层组织是指各级组织所辖的小组、支部、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选举主任和副主任,小组选举组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八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 第六章 干 部 第三十九条 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建立健全民主评议机制、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合理的进退机制。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理论武装,建立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努力建设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团结和带领广大党员坚定不移地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的政治坚定、团结民主、工作高效、关系和谐、廉洁自律的领导班子。 第四十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同一职务可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得超过三届。各级委员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在任期内可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遵守党的章程,并且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委员会的机关干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组织处理决定。 第七章 内部监督 第四十四条 内部监督是农工党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是促进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重要举措,是对农工党组织和党员遵守章程、履行职责情况的自我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领导机构成员、各级机关中的党员。 第四十五条 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与中国共产党真诚合作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贯彻多党合作方针政策,遵守章程及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本党职责,执行组织决定的情况;贯彻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廉洁自律、秉公用权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同级组织的内部监督工作,各级领导班子担负内部监督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内部监督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基层组织履行规范组织生活,了解反映党员意见建议,加强教育管理等监督职责。内部监督委员会是内部监督工作的专责机构,在同级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需要承办国家监察相关工作。党员对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实事求是地反映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十七条 内部监督可采取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和民主评议、谈心谈话、问题线索处置、日常履职监督等形式。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规范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内部监督、提升履职能力的重要措施。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开。述职和民主评议每年开展一次。领导班子负有执行制度的主体责任,主席(主委)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 中央和省级组织设立内部监督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委员会一致。主任由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组成人员可从同级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也可吸收其他方面代表人士。 第八章 党的纪律 第五十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团结统一、完成任务的保证。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全体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五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五十二条 纪律处分坚持以宪法、法律和农工党章程为依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依章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惩防并举、宽严相济,注重抓早抓小,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第五十三条 农工党党员危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农工党章程及纪律规定,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多党合作事业和统一战线工作,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对于其他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分级受理、分类办理的要求,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五十五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对党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委员会决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五十六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一般情况下应当经过基层组织集体讨论通过,报所属地方组织批准,也可由地方组织集体讨论直接给予处分。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中央(省级组织)批准。 第五十七条 收到反映党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向同级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不涉嫌违法、但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可由中央或者地方组织负责。 党员被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留置、逮捕的,应当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暂停其履行职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研究提出处分、处理意见。 第五十八条 按照纪律处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严格履行相应批准、备案手续。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商同级有关部门后进行。将纪律处分决定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第五十九条 党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组织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组织提出申诉。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原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议、申诉,认定处分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中央委员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