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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007-04-02
厦门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们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社会活力与效率勃发、公平与正义彰显的社会。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应着眼于以人为本、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目标指向,着力打造社会的创造活力、结构定力和运行效率。可以这么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以社会创造活力、社会结构定力和社会运行效率为支点,而社会创造活力的迸发、社会结构定力的构筑和社会运行效率的提升都离不开社会发展的“润滑剂”——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一、初具雏形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推动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

  改革开放以来,厦门市已初步建立起比较系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政府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了劳动力市场,鼓励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加大下岗职工的培训力度。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五险合一”。2004年,2.1万多失业人员和7.2万多企业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失业金、养老保险金,实现失业救济金、养老保险金、下岗职工生活费通过银行发放。2004年末,全市低保对象3.0783万人,全年累计救助362371人次,129142户次,发放低保金2870.30万元,低保覆盖率城镇2.1%,农村1.9%。在此基础上,厦门市政府和相关部门不断创新,在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快推进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建立城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制度等方面,积极探索开创出社会保障事业的新局面。实践证明,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保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有利于消除发展隐患,增强社会的结构定力,有利于建设和而不同、相得益彰的社会运行格局,提高全社会的运行效率。初具雏形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推动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近来,市委、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在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将工伤保险扩面与养老保险扩面同步推进,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争议案件的发生,有效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障为辅助、医疗救助为扶持的多层次医疗保障,提高职工医保水平。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督促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城镇自由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强化医疗保险基本管理和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2.加快推进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对“土地换社保”的具体操作办法,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提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方案,并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市、区两级政府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目前,厦门市政府出台《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条例》,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思明、湖里两个区试行。已到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未参加过社会保险,一次性交满15年养老保险费37659.6元(资金多方筹措,个人按50%交纳,该数字是2005年7月1日前参保缴纳的标准,7月1日后由于社平工资变更,将会有不同的标准),第二个月起办完退休手续就可按月领取养老金503.92元,而且今后政府还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给其提高“工资”。同时,对所有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确保他们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这一试点工作大大促进了厦门市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土地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表示,将加快工作进度,第一,要尽快扩大该项政策的覆盖面,将各镇(乡)被征地人员都纳入保障范围。第二,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新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有关政策。第三,各级经办机构要不断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不断规范管理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3.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医疗救助制度。

  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医疗救助为补充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健全大病统筹、医疗救助和医疗服务三大体系,逐步减轻农民治病负担。从2005年始,由厦门市、区两极政府出资,为全市农民购买大病保险(最高赔付金额5万元),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对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特困人员住院费用在合作医疗补助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给予一定额度的医疗救助。对生活困难的重病患者予以重点救助,努力解决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创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厦门还出台了全国第一部农民低保的地方性法规,农村平均保障水平达到每人每月135至150元。

  随着社会的转型,社会保障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得到领导的重视,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五险合一”保险制度、城乡低保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城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制度的酝酿和逐步实施都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减少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不同阶层人士和谐相处,维护社会安定和稳定,提高社会运行效率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虽然我们的社会还存在种种矛盾,但基本上都保持在量变的范畴内。很难想象,如果没有初步建立的成龙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剧烈改革将会带来怎样的社会动荡。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在过去二十年对厦门、对全国促进社会稳定,保有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带来的胜利成果方面功不可没,而且也必将在“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高度重叠的未来二十年起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厦门经济特区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起“安全阀”和“稳定器”的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要在未来二十年的“黄金发展期”更好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保驾护航,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任重而道远。结合时代特征和厦门市的具体实际,根据新形势下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统筹规划适合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十一五”期间的社会保障体系总框架,促进不同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及政策的相互衔接。

  1、统筹协调就业,保障贫困群体自我发展的权利。

  贫困群体普遍存在就业上的无奈,健康方面的困扰以及几乎与贫病俱来的精神上的失落。这种精神上的失落,可能与物质上的贫困一样应该引起社会的关注,贫困群体不仅拥有生存权,还应该拥有健康权和发展权。如果社会对于他们的帮扶仅仅停留在物质的救济层面,未能在生活的服务、精神的慰籍和道义上的声援等层面上给贫困群体以制度化的“托底”和人性化的关怀,那么,社会因为贫富差异产生的矛盾可能难于化解,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可能遇到重重阻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世界发展指数不再单纯以国民生产总值衡量国家的贫富,而是把人的发展和减轻贫困放在第一位。全社会的普遍觉悟,对贫困群体的生存权、健康权和发展权的尊重,对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视,不仅标志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而且也标志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士而言,就业应该是他们摆脱困境,融入社会的最重要的途径。因此,近年来厦门市政府花大力气建立公共职介机构。降低门槛,简化手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扶持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出台再就业培训的经费补贴办法,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建立创业示范基地,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成功创办一些小企业;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对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而未再就业的人员,纳入城市低保。鼓励以个体工商户为重点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采取措施帮助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临时性、季节性等灵活方式实现再就业,并鼓励他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在此基础上,政府在今后的产业政策制定中除了突出高新技术产业外,还要适当发展符合市情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的中小企业,以缓解就业压力。控制失业率,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千方百计为贫困群体拓展就业空间,开发社会服务性岗位;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通过组建劳务派遣组织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配合旅游事业的发展,有计划地创办各类早、夜市,使一些难以正规就业的贫困人士发挥自己经营小生意的优势,找到家庭的可持续“生计”。

  2、以低保制度为核心,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近年来,厦门市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基本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帮困救助政策为辅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此基础上,今后还要有步骤地稳步推进:一要改进城市低保制度的设计,使之更趋规范化、科学化;二要加强城市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改变低保制度与部门优惠政策挂钩的做法,实现低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公正与公平;三要加快低保制度的城乡一体化进程。近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的启动,标志着厦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伴随着厦门“村改居”工程的全面推进和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低保制度城乡一体化的趋势已经日益明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帮助农民减轻他们向城市“移民”过程中所承受的压力和困难,减少城市化带来的阵痛和震荡,促进城市化进程的和谐。今后,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上要更好地贯彻全局观念,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接轨创造良好的条件。第一步,建立健全目前已经启动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第二步,在适当的时候将现行厦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延伸,对于在厦门市城镇工作,居住一定时限的常住人口,可以考虑按适当标准纳入厦门市最低生活保制度的覆盖范畴;第三步,逐步促进城市低保制度与农村低保制度相衔接。

  3、以扩大覆盖面为重点,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与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是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厦门市政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城乡联动、分步实施”的原则,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帮困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今后,还要通过各方努力,逐步形成组织网络化、管理制度化、服务社会化、救助保障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和救助能力。

  当然,社会矛盾是多样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方面的作用绝不是万能的。比如贫与富、劳与资、官与民种种矛盾的纠缠与聚集,需要通过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手段来解决;区域发展、城乡发展、产业发展的不和谐,需要通过产业、税收、投资等经济政策的调整来协调;诚信缺失、秩序混乱的现状需要通过确立政府行为规范、完善市场制度、奠定社会道德和文化根基来改变。但,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的基础地位也是不可替代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结合“十一五”规划的编制,调整就业结构,加快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统一规范的步伐。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职工、非正规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进程务工农民这些社会保障最薄弱的环节,有计划分步骤地将他们纳入规范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同时,还要逐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建立科学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

  总之,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切实承担起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促其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道路,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让贫困者有温饱、基本医疗等方面的保障,让生产者、投资者有“最后的退路”,增强风险防患能力,使社会保障体系真正发挥其调动积极因素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消除发展隐患构筑社会结构定力、建设和而不同相得益彰的社会运行格局提高社会运行效率三大功效,通过三大功效的发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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